115年度壢簡字第968號
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杜麗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麗婷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081元(計算式:689,100元+27,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完足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