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簡字第996號
原 告 葉壹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至通過一貫性審查之程度,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
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
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
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之本票。
惟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115年度票字第1416號
本票裁定」,未詳細敘述其
抗辯事由為何、為何可以導出其認為
上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的結論,應認原告起訴欠缺事實主張的一貫性,無法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一貫性審查。因此,原告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的5日內,詳細敘述其
所稱原因關係之抗辯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或具體
聲請本院調查證據)。如原告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原告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