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壢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閻崇楠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2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之正確性,並確保聲請人之訴訟權益,
爰請求交付本院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26號民國115年3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筆錄有無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