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東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
律師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 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被 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
被 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
被 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
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
果圖。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