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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99 年度壢簡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鴻俊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鴻俊於民國100 年2 月當選 停車場委員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業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 584 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 缺,應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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