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高鴻俊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鴻俊於民國100 年2 月當選
停車場委員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業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
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
584 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有無欠
缺,應以
上開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