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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99 年度壢簡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鴻俊於民國100 年2 月 當選停車場委員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業已另行向本院提起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584 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 無欠缺,應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爰於100 年8 月8 日裁定命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 字第739 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上開原裁定撤銷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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