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