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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 3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9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3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國棟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 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 行前段應補充「…。『復經新竹縣政府於105 年12月30日以 府地用字第1050169040號函暨所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 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通知其應於106 年3 月31日前恢復原 狀,詎徐國棟收受上開通知後迄期限屆滿,仍拒不依限恢復 原編定使用及恢復原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3927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按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 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備後,實施管制。而違反上開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 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 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徐國棟違反前開規定,經新竹縣政 府限期令其恢復土地作原編定使用,仍不依限變更土地使 用恢復土地原狀,核其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 。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徵素行尚佳,詎其未經許可, 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 期恢復原狀,竟未依限回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 展與規劃,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區域 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 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 前 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927號 被 告 徐國棟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國棟係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之 所有人,其明知前揭地號土地係經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編 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管制使用之土地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供非農牧使用,竟未經核准,於民 國104年間,在前揭土地搭建鐵皮圍牆、鋪設水泥地、堆置 土方、放置大型機具及貨櫃,作為徐國棟擔任實際負責人錩 新有限公司所設置之洗砂石廠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管 制使用之規定。嗣經新竹縣政府於105年3月10日以府地用字 第1050031658號函暨所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 案件處分書,通知其應於105年6月15日前恢復原狀,詎徐國 棟收受上開通知後迄期限屆滿,仍拒不依限恢復原編定使用 及恢復原狀。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國棟之自白。 (二)昌永興有限公司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1份。 (三)新竹縣政府105年3月10日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 新竹縣政府105年1月29日府產商字第1050017369號函,新竹 縣政府105年12月30日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新 竹縣政府104年12月29日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 件會勘記錄竹北市○○○段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各1紙、土地會勘照片12張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規定,未依新竹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土地原狀,而 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請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榮 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 麗 雯 參考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 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 前 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附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 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 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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