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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9 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朱玉玲 被   告 劉以文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住同上 被   告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店長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竹北簡字第12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