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
被 告 張鳴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鳴驛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
訴追合法性(即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本件係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未能戒除毒癮而再次施用毒品,自制力不足,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
法益尚無直接、實際之侵害,以及被告之素行、
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注射針筒9支、注射用橡皮管1條,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
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3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鳴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0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4月10日凌晨1至4時間某時許,在其朋友位於新竹市西大路某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112年4月10日中午12時42分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4樓之1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注射針筒9支、注射用橡皮管1條等物,復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東-12;尿液檢體編號:東112062)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東112062)各1份。
(三)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之注射針筒9支、注射用橡皮管1條等物。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張鳴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注射針筒9支、注射用橡皮管1條,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