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支曉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
毒品,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
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
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
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前2項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
毒品案件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合先敘明。
㈡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
持有、施用,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
㈢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完畢,仍未能遠離毒害,又再犯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
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惟施用毒品究係自戕性之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
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本案並查無被告因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危險之行為,兼衡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經濟與家庭狀況勉持及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新竹○○○○○○○○)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5日晚上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某處,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9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隘口二路與高鐵五路口處攔查,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各1份。
(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