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500122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賢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一、被移送人王正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19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市○○○路000號竹北國中旁。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㈡職務報告1紙。
㈢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