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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0 年度竹北小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勝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   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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