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信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吉勝營造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一
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