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王信文
被 告 葉清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釋明
系爭車輛為萬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何權利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