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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1 年度竹北小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王信文 被   告 葉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釋明 系爭車輛為萬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何權利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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