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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禾昌噴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峰 被   告 尹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4,24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 於101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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