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禾昌噴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峰
被 告 尹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
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4,24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
於101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