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福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容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林在
被 告 施昊宇
被 告 黃玉禮即寶芝林洋行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進國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