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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48號 原   告 張本官即梅洲企業社 被   告 顥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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