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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1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條等5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朱條等55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當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 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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