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條等55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朱條等55人之姓
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全體
當事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姓
名及
住所或居所(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
件
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