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陳韋鈞
黎德晟
上列原告陳韋鈞、黎德晟與
被告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