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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龔衍霖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聯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柱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代理人  朱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上午10時55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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