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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愛德萬測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八木芳朗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瀋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陳明系爭 廠房點交情形並附書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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