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劍輝
被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家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2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