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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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