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