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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1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止之薪資條及101年6月6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正 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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