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1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止之薪資條及101年6月6日簽訂之勞動契約書
正
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