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律師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