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帝壹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俊峯
相 對 人 臻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依
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準此,
債權
人就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請求,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自以
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則此調解事件亦應
前揭規定繳
納聲請費。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
225,868 元及利息
等情,是本件標的金額
核屬為50萬元以下
,
嗣相對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自應以聲請人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次查,聲請人僅繳納支付命令
裁
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裁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
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