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條等56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條等56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抑或除戶
戶籍謄本。
二、被
繼承人「朱條」、「陳福生」、「朱老根」、「許江」、
「許鎮钁」、「朱火墻」之
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
繼承人「
朱條」、「陳福生」、「朱老根」、「許江」、「許鎮钁」
、「朱火墻」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及陳報
上
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資料,
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
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
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