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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條等5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條等56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抑或除戶   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朱條」、「陳福生」、「朱老根」、「許江」、   「許鎮钁」、「朱火墻」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繼承人「   朱條」、「陳福生」、「朱老根」、「許江」、「許鎮钁」   、「朱火墻」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   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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