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傅守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淞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
報
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
定費率,
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