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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傅守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淞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 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 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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