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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2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雅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調解之 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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