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兼
反訴被告 王子瑞綜合舞團有限公司(原名王子瑞舞團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子瑞
被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兼
反訴原告 林世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美間因本院102 年度竹東小字第120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9,6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