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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40 元(計算式:94,319+6,768-13,166-2,681=85,240),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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