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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宛伶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積佳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 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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