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宛伶
訴訟
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積佳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
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