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31號
原 告 陶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雅惠
被 告 汎敏特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翔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竹北小字第231 號返還溢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出售車號00-0000 號TOYOTA
YARIS 一部予原告,約定價款新臺幣(下同)33萬元。由於
被告聲稱
上開汽車尚積欠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格上汽車公司)22萬元,遂約定由原告支付上開積欠款以取
得車輛車籍資料與產權以便過戶,並將扣除上開款項後餘額
11萬元以現金交付予被告。
詎料被告積欠格上汽車公司之款
項實際數額為234,345 元,並
非22萬元,兩者差距14,345元
,被告表示原告先行支付予格上汽車公司後,再將上開差額
即14,345元退回原告帳戶。原告即匯款上開被告積欠之234,
345 元予格上汽車公司,並於103 年7 月3 日寄送公司帳戶
資料請求被告支付原告溢繳之14,345元。原告屢經催討,未
獲被告置理,
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買賣合
約書、格上汽車公司匯款帳號、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及
存證信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準
此,原告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 、 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