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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小字第 2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葉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蔣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柒佰零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蔣文正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9 日凌晨3 時3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車,行經新竹縣○○鄉○○○路路 段時,不慎拉斷原告設置於新竹縣○○鄉○○路與榮光路口 之監視器線路,嗣經原告修復計支出新臺幣(下同)43,229 元,且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43,229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竹北分局新工派出 所102 年11月28日調查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 3 年4 月7 日竹縣000000000000000號函、103 年4 月 25日竹縣北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郵件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訊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監視器影像檔1 件、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103 年8 月24日竹縣警後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檢附之100 年度錄影監視系統保養維護工作驗收合格證 明、維修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3 年10月21日竹縣警保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派工修復資料及發票影本、施 作項目結算明細表等為憑(見本院卷第5 至12頁、第20頁至 第45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 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等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因被 告之前揭過失行為而受損害,依首揭規定,其請求被告賠償 其損害,即非無據。經查,原告所有之監視器線路修復費用 為43,229元(其中工資部分為11,020元,稅後金額為11,571 元;電纜線材部分為30,150元(9,450 +8,550 +12,150= ),稅後金額為31,658元),有訊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報價 單、施作項目結算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45頁)。 又本件電纜線材,屬通訊設備之架空電纜,依行政院86年12 月30日台86財字第52053 號令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之規定,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率為 1000分之206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 條第8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據此 ,本件原告所有之電纜線材前於100 年8 月3 日施工完成, 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103 年10月27日調解程序筆錄) ,至被告毀損之日即102 年10月9 日,實際使用2 年2 月餘 ,以2 年3 月計算(未滿1 月以1 月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準則第95條第8 款參照),揆之前揭說明,扣除折舊 後,本件電纜線材更新材料部分所得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應 為18,93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另關於工資11,571元 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本件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0,501 元(計算式:18,930+11,571=30,501)。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30,501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附表: ┌───────────────────────────────┐ │電纜線材更新材料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31,658×0.206=6,522 │ ├─────┼─────────────────────────┤ │第二年折舊│(31,658-6,522)×0.206=5,178 │ ├─────┼─────────────────────────┤ │第三年折舊│(31,658-6,522-5,178)×0.206 ×3/12=1,028 │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31,658-6,522-5,178-1,028=18,930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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