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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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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被   告 虹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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