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鶴鈞
被 告 虹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準用,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