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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捷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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