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捷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