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珮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310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萬貳仟零玖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通知命上
訴人於通知送達7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 年3 月
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4 年3 月20日已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