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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金助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金助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蔡菊妹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19,127元。是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期間未確定 ,而上開建物建材為鋼筋混凝土,依其情形使用期間應超逾10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其期間,是本 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5,240 元【19,127×12×10=2, 295,240 】,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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