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金助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金助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鄧蔡菊妹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
按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19,127元。是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
期間未確定
,而
上開建物建材為鋼筋混凝土,依其情形使用期間應超逾10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其期間,是本
件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5,240 元【19,127×12×10=2,
295,240 】,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