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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 價額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零伍拾捌元【美金12,348元,經以民國 103 年5 月13日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12計算 為新臺幣373,0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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