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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家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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