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家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永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清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