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仙築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官紅春
相 對 人 遠雄新都香堤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
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相對人
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準此,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並為相對人聲明放
棄管轄之利益,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