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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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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仙築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紅春 相 對 人 遠雄新都香堤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 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相對人 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準此,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並為相對人聲明放 棄管轄之利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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