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竹東小字第78號
原 告 梁嘉玲
被 告 林日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9日凌晨2時5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原告位於新竹縣○○鄉○○
村○○街○○巷○○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前時,不慎撞擊原
告住家鐵捲門,造成鐵捲門全部毀損,鐵捲門後方原告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後方及左側
鈑金凹陷、車燈等亦多處毀損,原告因而支出鐵捲門安全裝
置費用新臺幣(下同)37,750元、系爭車輛維修費22,200元
、工作損失3,780元,代步費每天200元,總計63,730元,且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73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伸毅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結帳試算表、名廣捲門材料有限公司出貨單、宏達工業社
統一發票、宏鎰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7頁至第9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調取本件事故製作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
路交通事故圖、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
現場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等(見本院卷第22至32頁)足資
參照;而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
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
意旨,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
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
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未領有
駕駛執照不得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未領有普通
自小客車駕駛執照,為被告於警詢中
自承,此有調查筆錄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足稽(
分別見本院卷第26頁、第32頁),依
前揭規定,本不得駕駛
自小客車上路,其已有違規在先;又
本案發生時天氣情、視
線及路況均良好,無障礙物
等情,有調查筆錄
可稽,足見依
車禍發生時現場狀況及客觀條件,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而本件被告行經事故地點時,失控衝撞系爭房屋之鐵捲門
及鐵捲門內之系爭車輛,致生本件事故,有現場照片
可參(
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亦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
足徵被
告未遵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致生車禍事故甚明;又衡諸一般
經驗法則,若非被告之前開
過失行為,當不至肇致系爭鐵捲門及鐵捲門內之系爭車輛有
受損之結果,是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過失行為間,
顯有相當
因果關係,而被告就本件車禍肇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
洵堪認定。
㈢、第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再者,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
參照。查原告固請求被告賠償修復鐵捲門費用37,750元及系
爭車輛費用22,200元,並提出伸毅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結
帳試算表、結帳工單、名廣捲門材料有限公司出貨單、統一
發票、宏鎰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
、第40頁),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鐵捲門係99年9月交
屋使用,且鐵捲門部分支出紅外線費用、鐵門軌道變形費用
計37,500元(27,000+5,500+5,000=37,500),系爭車輛
部分則支出修理費21,20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36頁),是本
件鐵捲門及系爭車輛維修部分應分別為37,500元、21,200元
(其中工資部分為9,600元、零件部分為11,600元,有結帳
工單可參,見本院卷第40頁)。又依前揭規定與說明,
上開
鐵捲門及系爭車輛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毀損之舊零件,
自應將折舊
予以扣除。而依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給水、排水、煤氣、電氣、
自動門設備及其他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
折舊率為1000分之206;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
舊率1000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
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本件鐵捲門使用(99年9
月)至本件事故發生日(103年7月29日),實際已使用3年
10月餘,以3年11月計算;系爭車輛則係於89年7月出廠,有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可參,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10
3年7月29日)已使用逾14年,故而,原告所得請求修復電捲
門之費用扣除折舊後為15,22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1,160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二所示),另關於工資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
是以系
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0,760元(計算式:1,160+9,600
=10,760)。
㈣、原告請求請假工作損失3,780元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處理本件事件於103年7月29日取消加班,損失
加班費用共計2,710元、同年8月8日3小時休假費用408元、9
月5日休假費用5小時680元等情,提出員工出勤及請假紀錄
、薪資單為證,
參酌原告於103年7月29日案發當日確有處理
車輛修復等善後事項必要,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至於同年
8月8日3小時休假費用408元、9月5日休假費用5小時680元,
尚
難認其請休假係因本件事故使然,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原
告任職之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函覆稱原告自103
年7月29日至103年10月29日請假假別為休假(即年度特別休
假),無扣薪等情,有該公司103年10月29日103欣銓字第13
1號函
暨檢付之請假紀錄可參,原告此部分請求
尚難准許。
㈤、原告復請求被告給付代步費每天200元(見本院103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主張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須支出
上班等代步車費每日200元等語,本院審酌原告於系爭車輛
修復期間於往返上班等地點,確有以車代步必要,系爭車輛
修復實際日數共計8日,有伸毅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營業所函、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以每日200元計算,
尚稱允當,總計1,600元,原告此部分請求自應准許。
㈥、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5,986元(計算式:15,226+10,760+2,710元+1
,600元=30,296),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於
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
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附表一:
┌────────────────────────────┐
│電捲門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 │37,500×0.206=7,725 │
├──────┼─────────────────────┤
│第二年折舊 │(37,500-7,725)×0.206=6,134 │
├──────┼─────────────────────┤
│第三年折舊 │(37,500-7,725 -6,134 )×0.206 =4,870 │
├──────┼─────────────────────┤
│第四年折舊 │(37,500-7,725 -6,134 -4,870 )×0.206 │
│ │×11/12=3,545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37,500-7,725-6,134-4,870 -3,54│
│ │5 =15,226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11,600×0.369=4,280 │
├─────┼─────────────────────────┤
│第二年折舊│(11,600-4,280)×0.369=2,701 │
├─────┼─────────────────────────┤
│第三年折舊│(11,600-4,280-2,701)×0.369=1,704 │
├─────┼─────────────────────────┤
│第四年折舊│(11,600-4,280-2,701-1,704)×0.369=1,076 │
├─────┼─────────────────────────┤
│第五年折舊│(11,600-4,280-2,701-1,704-1,076)×0.369 =679 │
├─────┴─────────────────────────┤
│時價即折舊後之金額:11,600-4,280-2,701-1,000-000-000=1,160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