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被 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顯哲
上列被告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黃紀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繳納鑑
定費用:一、具備並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鑑定費新
台幣伍萬元。二、不具備或未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因原告已逾期未依裁定繳納前開鑑定費用,
經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前開費用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原告就主張之事實應負
舉
證責任,本件有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必要,原
告應繳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
院104年4月1日(104)中北法純字第04005號函在卷
可稽,
本院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預納,經於10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未預繳
上開費用,自應命
被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被告逾期未墊支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