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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6號 被   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哲 上列被告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黃紀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繳納鑑 定費用:一、具備並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鑑定費新 台幣伍萬元。二、不具備或未提出執行運作設備與條件者,繳納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因原告已逾期未依裁定繳納前開鑑定費用, 經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前開費用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原告就主張之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本件有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必要,原 告應繳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 院104年4月1日(104)中北法純字第04005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預納,經於10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預繳上開費用,自應命 被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被告逾期未墊支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所定程序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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