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小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45號 原   告 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戴雅萍 被   告 聯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志平 訴訟代理人 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83,466元,於審理程序,變更為83,4 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至100年5月20日向原告採購監視攝 影器材周邊設備,貨款如附表所示共計83,466元,被告 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4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買賣交易流程,係由被告交付原告訂購單,原告出貨 至被告指定地址並簽收貨品後,原告開立發票請款。兩造合 作3 年多,被告均全額付款,並無拖欠。原告竟於多年後憑 發票向被告索取不存在之貨款,然原告卻無法提出訂購單及 簽收單以供核對。況上開發票因年代久遠,被告不確定是否 收受。 ㈡原告貨品單價約100 美元,現在製造銷售之貨品單價至少新 臺幣1000元,足見原告提出如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為235元( 含稅247元)之發票,顯屬不實。 ㈢被告係以外銷方式出售原告貨品,而被告公司址設新竹縣, 為縮短運送時間,大都指定出貨至臺北天虎貨運公司;原告 提出日期為100年5月10日之2 張簽收單,係被告赴國外參加 100 年匈牙利電子科技自動化設備展所借樣品,展後已歸 還原告。 ㈣原告從未向被告催討本件貨款,依民法第127 條規定,原告 本件請求權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年4月25日至同年5 月20日之貨款,核 屬商品代價。原告於103年9月17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逾 2 年請求權時效,是被告主張本件請求權罹於時效等語,即 屬可採。 ㈢原告於103年5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貨款, 上開時間距貨款可請求之時間亦逾2 年,此外,原告未提出 有何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及佐證,故原告主張,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編號│ 日 期 │含稅金額│ 出貨單號 │銷貨單/頁數 │ ├──┼──────┼────┼────────┼───────┤ │1 │100年4月19日│22,620 │0000-0000000000 │支卷P9、10左上│ ├──┼──────┼────┼────────┼───────┤ │2 │100年5月10日│15,755 │0000-0000000000 │支卷P7、10左下│ ├──┼──────┼────┼────────┼───────┤ │3 │100年5月10日│ 247 │0000-0000000000 │支卷P6、10右上│ ├──┼──────┼────┼────────┼───────┤ │4 │100年5月13日│37,800 │0000-0000000000 │支卷P5、10右下│ ├──┼──────┼────┼────────┼───────┤ │5 │100年5月19日│ 7,044 │0000-0000000000 │支卷P8、11 │ ├──┴──────┴────┴────────┴───────┤ │貨款金額總計:22,620+15,755+247+37,800+7,044 =83,466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