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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小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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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 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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