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憲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
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