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維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芊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