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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芊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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