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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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