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玉蘭
上列
聲請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4 年度竹北小簡第8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聲請人華夏汽車交通
有限公司及黃李鴻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竹北簡字
第80號受理,而該侵權行為涉訟地為新竹縣湖口鄉○道○號
81公里800 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業經本院核閱104 年度竹
北簡字第80號案卷
無訛,本院自有管轄權。
是以,聲請人聲
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