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移轉管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4 年度竹北小簡第80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聲請人華夏汽車交通 有限公司及黃李鴻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竹北簡字 第80號受理,而該侵權行為涉訟地為新竹縣湖口鄉○道○號 81公里800 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業經本院核閱104 年度竹 北簡字第80號案卷無訛,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聲 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