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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李啟綸 訴訟代理人 蘇靖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群馬汽車有限公司、邱明原、邱姿慧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 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00 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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