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4 年度竹北調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鴻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如 訴訟代理人 洪培威 被   告 黃蔚博       黃綉庭       黃素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告3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日經本院以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號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 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時,回覆 以無法執行,原告即撤回而未聲請強制執行。為此,依法提 起本訴,並聲明:⒈准予撤銷本院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 號調解筆錄。⒉被告應將車牌號碼蘇E200Q9(廠牌:豐田、 車型:卡羅拉一點八型炫動版、年份:2012年式、顏色:白 色)車輛1台過戶並交付原告。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蔚博:同意照之前調解內容履行,如原告要加額外條 件則無法同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綉庭、黃素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 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第500條至第502條 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 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第2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 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 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 得提起;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 訟法上之調解程序與和解程序,均係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且依民事訴訟法416條第1項之規定,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 解有同一之效力,故請求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該 30日之不變期間亦應認自調解成立之日起算,但如請求繼續 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則自知悉時起算。再按所 謂調解有無效之原因,係指調解有實體法或程序法之無效原 因,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言,實體法上無 效之原因係指調解有實體法所規定法律行為無效之事由,例 如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或 不備法定方式等。而訴訟法上無效之原因,則有下列5 種情 形:1.無當事人能力;2.無訴訟能力;3.無調解之權限(未 受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所定授與調解權限之訴訟代 理人、無代理調解權限者);4.當事人不格;5.就當事人 不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成立調解。 ㈡經查: ⒈系爭調解於104年6月2日成立,經本院調閱104年度竹北簡調 字第137號卷宗查核無訛,原告於104年7月6日提起撤銷調解 之訴,本院於翌日收受上開書狀,足見原告提起本訴已逾30 日之不變期間。 ⒉次觀原告主張系爭調解因被告無法履行調解筆錄所載內容, 聲請強制執行後,經執行法院告以無法執行等語,觀之系 爭調解筆錄:「一、相對人(即被告)同意於104年6月30日 前委任洪培威處理車號蘇E200Q9(TOYOTA卡羅拉一點八型、 年份二0一二年式)車輛一台作為清償被繼承人黃郁創之債 務。二、聲請人(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足見上開內容 為被告授權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處理上開車輛之意思表示,該 意思表示自調解成立時即已生效,亦即無待強制執行即已生 效。故原告主張被告無法履行調解筆錄,即有誤會。 ⒊此外,原告亦未提出系爭調解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揆 之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訴,即屬無據。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